知名研究白癜风专家 http://m.39.net/disease/a_5449314.html年4月公布的“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小说《锦绣未央》侵权案入选。北京高院认为,该案涉及被告的一部小说分散抄袭了12位知名作家的16部小说,是新技术条件下典型的大规模抄袭行为,法院裁判及时向社会传递了尊重鼓励原创、抵制抄袭的声音。《锦绣未央》又名《庶女有毒》,是周某(笔名:秦简)所著的小说。小说原载于潇湘书院,由小说所改编的电视剧已于年在北京卫视、东方卫视首播,由唐嫣、罗晋、吴建豪、毛晓彤、李心艾主演。(剧照)但这本书关于抄袭的争议从来没有停过。有数据显示,该书涉嫌抄袭余本小说,在所有章的内容中只有9章未抄袭。其中不乏名家名作,比如江南的《缥缈录》、琼瑶的《梅花烙》、温瑞安的《逆水寒》等。抄袭文和被抄袭文的相同部分几乎一字不改,引发大量热议。就情节而言,小说《锦绣未央》采用了上述16部权利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共存在处语句、21处情节相同或实质性近似,共计千字。温瑞安等12位知名作者分别提起诉讼,请求周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一审法院认为,周某侵害了温瑞安等12位作者对相应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一审法院判令周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4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而著作权的侵权案例不仅仅是这一例,之前,《少年的你》原著作者玖月晞也被认为抄袭融梗,被认为是东野圭吾的《白夜行》、《x嫌疑人的献身》、《恶意》和晋江作者Twentine的《忍冬》的合体。于正的《宫锁连城》侵权琼瑶的《梅花烙》,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家被告则共计赔偿万元。而《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之前被认为是《桃花债》的同人小说。《魔道祖师》的作者墨香铜臭也被认为“借鉴”了霹雳布袋戏。作家江南未经作家金庸许可在其作品《此间的少年》中使用原告作品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作品元素并予以出版发行,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陷入著作权纠纷的还有《甄嬛传》《花千骨》《梦里花落知多少》......一时假假真真,我都不知道该看哪些小说,才算尊重作者们的劳动。但其实,除了小说、大IP改编影视,著作权的侵权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可能是看到的书、听过的音乐、点赞过的剪辑视频、搜索过的百度词条、使用过的某些字体、玩过的网络游戏、转载过的某张图片......目前的法律还没有对此进行严格界定,一些侵权者会依旧当漏网之鱼。而如何保护自己著作权、确认著作权的权属对于创作者来说更是重中之重的前提。上篇文章我们已经给大家普及了著作权的相关知识,著作权来源于作品的创作,作者在完成作品时,他就自动取得了著作权,而无需像商标权或专利权一样,向国家机关申请,获批后才能获得权利。但如果创作者需要追究他人侵害其著作权的侵权责任时却同样需要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进行举证。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两大问题最为关键:一是原告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二是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的著作权行为。证明作品的权属是原告需要履行的首要举证责任,“如何有效证明著作权权属”及“如何保留权属证据”是每一位创作者都不可忽视的重要功课!那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我的作品是我的作品呢?”《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规定了:“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那是不是只要根据上述规定任意选择一种形式的证据便可有效证明权属?答案是否定的。由于目前作品创作的方式、传播方式以及侵权方式呈现多样化发展,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对于原告提交的权属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那如何才能有效证明著作权权属呢?笔者的建议如下:1提交证据时,尽量形成证据链法律对于应该提交多少数量、形式的证据并没有统一的要求。对于一般的自然人作者而言,虽说要求其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宜过高,但根据实际情况,一般的作者是可以提交创作完成的底稿,或者电子文档作为权属初步证据。但是因为我们无法仅从底稿的本身确认作品的完成时间,所以除了作品底稿或原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辅助证据,如著作权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公证书等,来对作品的完成时间进行证明,完善证据链。当然,提交多种证据并不是为了在数量上取胜,而是通过提交多种证据,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以达到最优的证明效果。如果证据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那则无异于自己搬石头砸自己的脚了。2不可过分依赖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用大家可能都知道著作权登记这一制度,但有些创作者可能会有“一证在手,权利我有”的误解,认为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就可以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著作权登记制度的产生,确实为著作权人的维权提供了有利的制度保证。但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力也存在一个问题:由于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关并不会在登记时对权属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申请登记人提交的相关的材料符合要求,即可向申请人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这样会导致一个问题,申请登记人可能随意找一个作品,即使其不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也能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也就是说,即便有人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这个人也不一定就是真正的著作权人。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若无其他证据(如:底稿,公开出版物,网页发表截图等),原告仅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属证据,则法院还需主动审查作品的发表时间、发表渠道等相关信息,同时还需原告对作品的创作及发表情况进行解释,若无合理解释,即便有著作权登记证书,也不能形成证明原告权属的优势证据,存在被驳回的风险。因此,著作权人不能过分依赖作品登记证书的证明力,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最好还能提供更多形式的证据。应妥善保存好作品的底稿,同时在创作过程中,通过其他方式留存可以证明作品完成过程及完成时间的相关证据,方能减少举证的障碍,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3树立存证意识,及时进行存证尽可能提供多种形式的证据以及进行有效举证的前提条件是,著作权人在创作之初就树立良好存证意识,在创作的各个节点进行有效的存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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