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女星韩雪《白夜行》假唱事件引发舆论轰动。许多媒体评论她将假唱说成“完美”,刷新了行业下限。此事件一出,伤了N多人的心。有的甚至悲呼:女神不复已!
对于是否刷新了行业下限,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从这起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商家对消费者的绑架,对上帝的轻视。
话说,开场前,韩雪表明无法演唱,但为了演出能够顺利进行,演唱部分,表示将使用录音。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向观众说明情况,尊重了观众的知情权,这还是值得点赞的。
但在宣布使用录音进行演唱时,就已经得罪了买票前来现场观看演出的观众。
其一,不能唱,似乎并不是演出开始前后的突发事件。换句话说,主办方和韩雪应当有足够的时间发布声明,或以其他方式告知已购票的消费者实情。但是,从媒体的报道中,并未看到有此类行为。
其二,消费者购买演出票,很大程度是冲着这一点去的,即现场观看演出,听大明星唱歌。而到了现场只能听录音,实际上相当于服务者为接受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打了很大的折扣。如此,原先的票价相应地缩水了,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和执行者,理应弥补消费者这部分损失。
当然,人家开场没说可以退票或以其他方式弥补作为消费者的粉丝或观众,并不代表在演出后,主办方和韩雪本人不会丢彩蛋,给观众一个surprise。
让许多观众失望和感到气愤的是,演出结束后,主办方与韩雪本人不仅没有给观众一些可以弥补缺憾的慰藉,还大张旗鼓地表示“‘有些不完美’,是成就‘完美’的另一种方式”“最特别的白夜行音乐剧”……
直到舆论发酵,主办方才表示可以退票。
事情发展到这里,也难怪大家会吐槽,甚至是说些不中听的话。
回顾整个事件,吃瓜群众也不难看出,大家气愤的并不是假唱,因为在娱乐圈,假唱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也不是气愤欢欢喜喜地去听现场演唱,结果换来听录音,气愤的是对待观众的态度。这反映在对待演出的职业态度上,也反映在对意外事件的应急处置态度上。
根据文化部在年01月29日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而结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韩雪这个事件,如果有当天买了票的消费者,认为假唱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主办单位给予赔偿,主办单位也可向演出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此外,除了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韩雪还可能面临文化主管部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常言道:“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无可厚非。要让观众或消费者做个愿意挨打的黄盖,至少应该说个明明白白,且有与之相对应的补偿。打了再说,后又不及时致歉,也不给补偿或给出合理的补救措施,还自我感觉良好,除了粉丝会多多少少体谅下,谁会不心塞呢!甚至有可能就跑到曹营不回来了。
这一次“失声假唱”事件,或许也给包括公众人物在内的娱乐消费供应者提了一个醒:并不是所有的消费者都是粉丝,都会为不合理的行为买账。以货真价实的服务满足消费者,以诚恳的方式对待消费者,才是包括提供娱乐消费在内的所有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走得长远的唯一方式。
文/一心九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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